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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
                                                                 DL/T 848.1-2004
                                                                      
 
 
 
高壓試驗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第1部分:直流高壓發生器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high voltage test devices
Pat 1: high voltage DC generator
 
 
 
 
 
 
2004-03-09發布                                                  2004-06-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
 
 
 
 
前 言
 
本標準由揚州拓普電氣科技有限公司整理發布。本標準是根據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關于下達2000年度電力行業標準制、修定計劃項目的通知》(電力[2000]70號文)下達的《高壓試驗裝置通用技術條件》制定標準項目進行的。
DL/T848《高壓試驗裝置通用技術條件》本次發布以下5個部分:
——第1部分:直流高壓發生器;
——第2部分:工頻高壓試驗裝置;
——第3部分:無局放試驗變壓器;
——第4部分:三倍頻試驗變壓器裝置;
——第5部分:沖擊電壓發生器。
本部分為DL/T848《高壓試驗裝置通用技術條件》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高壓電氣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負責起草單位:武漢高壓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崇積、雷民、裘小苗、葛凱、張興發。
本部分由武漢高壓研究所負責解釋。
 
 
                 高壓試驗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第1部分:直流高壓發生器
1 范圍
DL/T 848的本部分規定了小容量、便攜式直流高壓發生器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小容量、便攜式直流高壓發生器的生產、檢測,使用和維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DL/T84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EQV ISO 780:1997
GB/T 2424.1—1989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高溫低溫試驗導則
GB/T 2424.2—199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濕熱試驗導則EQV IEC60068-2-28:1990
GB/T 2900.19—1994 電工術語 高電壓試驗技術和絕緣配合
GB/T 6587.2—1986 電子測量儀器 溫度試驗
GB/T 6587.3—1986 電子測量儀器 濕度試驗
GB/T 6587.4—1986 電子測量儀器 振動試驗
GB/T 6587.5—1986 電子測量儀器 沖擊試驗
GB/T 6587.6—1986 電子測量儀器 運輸試驗
GB/T 16927.1—1997 高電壓試驗技術 第1部分:一般試驗要求
GJB/J2658—1996 1—100kV直流高壓標準源檢定規程
3 定義
GB/T2900.19確定的以及下列定義適用于DL/T848的本部分。
3.1
額定輸出電壓 rated output voltage
在規定的工作條件下,直流高壓發生器高壓輸出端經限流電阻接到被試品,當被試品上通過額定輸出電流,且直流高壓紋波符合要求時的最大直流電壓稱為額定輸出電壓。
3.2
額定輸出電流 rated output current
在規定的工作條件下和規定的連續運行時間內,直流高壓發生器在輸出電壓及其紋波均符合妥求的條件下,能夠輸出的最大電流稱為額定輸出電流。
3.3
額定輸出功率 rated output power
額定輸出電壓與額定輸出電流同時出現時,此兩端定值的乘積稱為額定輸出功率。
3.4
直流高壓紋波 high voltage DC ripple
直流高壓紋波是指對直流高壓算術平均值的周期性脈動。紋波幅值是指脈動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的一半。紋波因數則是紋波幅值與算術乎均值的比值。
 
3.5
直流高壓隨機波動 high voltage DC random fluctution
直流高壓隨機波動是直流高壓發生器輸出端輸出電壓隨直流高壓發生器輸入電源電壓的波動影響而發生的波動。隨機波動幅值是指直流高壓算術平均值的隨機變化最大值。
3.6
直流高壓電壓漂移 DC high-voltage excursion
直流高壓電壓漂移是指直流高壓發生器在輸入電源電壓不變的條件下,直流高壓發生器接阻性負載,直流高壓發生器輸出額定電壓時,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直流高壓發生器輸出電壓的漂移值。
4 產品型號與標準額定值
4.1 產品型號命名方法
4.2 產品標準額定值
應按表1中所列的額定輸出電壓值、額定輸出電流值設計系列產品,若有不符,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1 產品標準額定值
運行方式
額定輸出
電壓 kV
電流 mA
功率 W
0kV~40kV連續可調
40
2
80
0kV~60kV連續可調
60
2
120
0kV~80kV連續可調
80
2
160
0kV~l20kV連續可調
120
2
240
0kV~200kV連續可調
200
2
400
0kv~300kV連續可調
300
3
900
0kV~400kV連續可調
400
5
2000
0kV~600kV連續可調
600
5
3000
0kV~l000kV連續可調
1000
5
5000
注:對產品的標準額定值有特殊要求時,由供需雙方協商決定。
 
5 技術要求
5.1 工作條件
環境工作條件:
a)環境溫度:0℃~40℃;
b)相對濕度:≤85%(25℃);
c)海拔高度:不超過1000m;
d)電源電壓:單相220V±22V或三相380V±38V,且電源電壓的波動應相對穩定;
e)電源頻率:50Hz±0.5Hz;
如工作環境條件超出上述規定,應經供需雙方商定,進行特殊設計制造。
5.2 外觀
直流高壓發生器外觀應整潔完好,無劃痕損傷,各種標志清晰準確。各種調節旋鈕、按鍵靈活可靠,高壓倍壓部分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潮性。
5.3 自動保護裝置
直流高壓發生器應具各過電壓和過電流自動保護裝置,在非正常工作狀態時,自動保護裝置應使直流高壓發生器自動關機。
自動保護裝置應具有足夠的抗干擾能力,直流高壓發生器正常工作時,自動保護裝置不應誤動作。
保護整定值調節裝置應采用不易誤碰結構,以避免直流高壓發生器在正常工作時整定值被誤改變。
5.4 高壓側電流測量裝置
直流高壓發生器的高壓端電流測量裝置應具有抗電磁干擾影響的措施和能力。高壓端電流測量裝置自身應具有保護功能,且測量不確定度應不大于0.5%。
5.5 電壓測量裝置
直流高壓發生器應具有高壓測量裝置,其測量不確定度應不大于3%。高壓測量裝置的高壓電阻在額定電壓時,其工作電流應不小于200μA。
5.6 輸出高壓連續可調性和零位閉鎖
直流高壓發生器的輸出電壓應能從零開始升壓,連續乎滑可調。輸出電壓的調節細度應優于額定電壓值的1%。
直流高壓發生器的輸出電壓調整旋鈕應有零位閉鎖裝置,以防止調整旋鈕不在零位時突然給試品加上高電壓。
5.7 耐受電壓試驗
直流高壓發生器應能耐受1.1倍額定輸出電壓1min,直流高壓發生器應無明顯閃絡和擊穿現象。
5.8 額定輸出功率
應按4.2條額定值設計產品的額定輸出功率。產品的最大輸出功率應不小于額定輸出功率。
5.9 連續工作時間
裝置在額定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流條件下,允許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少于3min。
裝置型式試驗時應在允許工作的最高環境溫度及最大相對濕度下,在額定輸出電壓和電流時連續工作60min。
5.10 放電試驗
直流高壓發生器必須經受5次額定輸出電壓下帶模擬電容負載時的放電試驗,試驗后直流高壓發生器所有功能和性能正常。
5.11 接地
直流高壓發生器控制箱及高壓變壓器金屬外殼均應有明顯的接地端子。接地端子及接地線的安排,必須滿足設備安全與人身安全的要求。有關接地的要求,制造廠應在技術說明書中明確說明。
5.12 輸出電壓的紋波、短時穩定性和電壓調整率
5.12.1 輸出電壓的紋波
直流高壓發生器輸出電壓的紋波因數應小于1%。
5.12.2 電壓調整率
直流高壓發生器輸入電源電壓變化l0%時,直流高壓發生器輸出高壓波動的最大值應不大于額定輸出電壓值的1%。
5.12.3 短時穩定度
直流高壓發生器在開機5min內,輸出電壓的漂移值應不大于額定輸出電壓值的1%。
5.13 直流高壓極性
直流高壓發生器輸出的直流高壓一般為負極性。如用戶要求為正極性時,由用戶與制造廠協商處理。
5.14 直流高壓限流電阻
限流電阻值應保證在額定電流輸出時,試品上的直流電壓值不小于直流高壓發生器額定電壓值。限流電阻應保證在試品放電時,直流高壓發生器不發生損壞。
試品對地放電時限流電阻不應損壞。
5.15 環境試驗
5.15.1 溫度試驗
控制部分溫度試驗滿足GB/T 6587.22規定的要求,高壓部分溫度試驗滿足GB/T 2424.19規定的要求。
5.15.2 濕度試驗
控制部分濕度試驗滿足GB/T6587.3規定的要求,高壓部分濕度試驗滿足GB/T 2424.2規定的要求。
5.16 機械性能試驗
5.16.1 振動試驗
振動試驗滿足GB/T6587.4規定的要求。
5.17 打沖擊試驗
沖擊試驗滿足GB/T6587.5規定的要求。
5.17.1 運輸試驗
運輸試驗滿足GB/T6587.6規定的要求。
6 試驗方法
6.1 自動保護裝置試驗
將直流高壓發生器的輸出電壓緩慢升至過電壓保護裝置的保護動作設定值,過電壓保護裝置應快速動作,自動切斷高壓。試驗應至少在額定電壓以上選擇一點進行。
在直流高壓發生器的輸出端接上負載電阻,緩慢升高輸出電壓,使輸出電流達到過電流保護裝置,的保護動作設定值,過電流保護裝置應快速動作,自動切斷高壓。試驗應至少在額定電流以上選擇一點進行。
6.2 高壓側電流測鼻裝天試驗
高壓電流測量裝置試驗可在較低的電壓下進行。
直流高壓發生器的輸出端接負載電阻,在高壓電流回路中串接一塊直流標準電流表。其準確度應比直流高壓發生器的高壓電流測量裝置標稱準確度高兩級。
緩慢增大輸出電流,分別在額定輸出電流的20%、40%、60%、80%、100%電流值下進行校準。
6.3 高壓電壓測量裝置試驗
將直流高壓發生器輸出端經限流電阻接至直流高壓標準測量裝置上,直流高壓標準測量裝置的準確度應比直流高壓發生器的高壓電壓測量裝置標稱準確度的高兩級。直流高壓標準測量裝置的準確度最低不得低于0.5級。
緩慢升高輸出電壓,分別在額定輸出電壓的20%、40%、60%、80%、100%電壓值下進行校準。
6.4 耐受電壓試驗
將直流高壓發生器的輸出電壓緩慢升高到額定輸出電壓值的1.1倍,維持10min,升壓速度應按GB/T 16927.1—1997中5.3.1條的規定。
6.5 額定輸出功率及連續工作時間試驗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直流高壓發生器的輸出端經高壓限流電阻接至高壓額定負載電阻,使直流高壓發生器的輸出為額定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流值。出廠試驗時連續運行3min,型式試驗時連續運行60min。
6.6 放電試驗
直流高壓發生器的輸出端經限流電阻接至高壓電容模扳試品,在高壓電容上并聯放電球隙,模擬試品擊穿。試驗應在額定輸出電壓下放電5次。
放電的產生可以通過在額定電壓下改變放電球隙的間隙,使放電在額定輸出電壓下進行。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但放電電壓不得低于直流高壓發生器的額定電壓。
模擬電容器的電容量應不小于表2所列值。
 
2 模擬電容器的電容量
產品額定輸出電壓 kV
外接電容器電容量 μF
60
0.1
120
0.02
200
0.007
600
0.003
6.7 輸出電壓的紋波試驗
直流高壓發生器的輸出電壓紋波測量應在額定輸出電流下進行試驗,應至少在額定電壓的10%、50%、100%點上進行輸出電壓紋波測量。
不推薦使用電阻分壓器法或電容分壓器法測量直流高壓發生器的輸出電壓紋波。直流高壓發生器的輸出電壓紋波測量應根據GJB/J2658—1996中5.2.8條規定的方法進行。
6.8 輸出電壓的短時穩定性試驗
試驗方法和標準器的要求應按照GJB/J2658—1996中5.2.5條的規定。測試時間為升壓至試驗電壓值,持續5min。
6.9 電壓調整率試驗
試驗方法和標準器的要求應按照GJB/J2658—1996中5.2.7條的規定。
6.10 環境試驗
6.10.1 溫度試驗
控制部分溫度試驗按GB/T6587.2的規定進行,高壓部分溫度試驗按GB/2424.1的規定進行。
6.10.2 濕度試驗
控制部分濕度試驗按GB/T6587.3的規定進行,高壓部分濕度試驗按GB/T2424.2的規定進行。
6.11 機械性能試驗
6.11.1 振動試驗
振動試驗按GB/T6587.4的規定進行。
6.11.2 沖擊試驗
沖擊試驗按GB/T6587.5的規定進行。
6.11.3 運輸試驗
運輸試驗按GB/T6587.6的規定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列于表3。
 
3 出廠和型式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
出廠檢驗
型式檢驗
1
自動保護裝置試驗
5.3條
6.1條
2
高壓側電流測量裝置試驗
5.4條
6.2條
3
高壓電壓測量裝置試驗
5.5條
6.3條
4
耐受電壓試驗
5.7條
6.4條
5
額定輸出功率及連續工作時間試驗
5.8、5.9條
6.5條
6
放電試驗
5.10條
6.6條
7
輸出電壓的紋波試驗
5.12條
6.7條
 
8
輸出電壓的短時穩定性試驗
5.12條
6.8條
 
9
電壓調整率試驗
5.12條
6.9條
 
10
環境試驗
5.15條
6.10條
 
11
機械性能試驗
5.16條
6.11條
 
 
注:“√”表示規定應做的檢驗項目。

7.3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的目的在于檢驗制造中的缺陷、標定產品測量裝置的計量性能和保護裝置是否可靠動作。對每件產品均需進行出廠檢驗,并在產品出廠時附產品檢驗合格證。
7.4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的目的在于檢驗產品設計的合理性和本技術條件下工作的適應性。在新產品定型時進行,以后每3年進行一次。當生產中設計、材料、工藝或結構等改變,可能影響產品的性能時,應進行型式檢驗,此時的型式檢驗允許只進行與各項改變有關的檢驗項目。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儀器銘牌上面應有下列明顯標志:
    a)產品名稱及型號:
    b)產品生產單位:
    c)日期及出廠編號。
    外包裝箱上的標記:
    a)產品名稱及型號;
    b)標明“小心輕放”、“向上”、“防雨”等標志。符合GB191有關標志的規定。
8.2 包裝
儀器應有內包裝及外包裝箱,有防濕、防振措施。
8.3 運輸
包裝完成后的儀器可用任何方式運輸。
8.4 貯存
貯存條件:環境溫度為-5℃~+50℃,相對濕度不大于90%,室內無腐蝕性氣體,不受灰塵、雨雪侵害。
9 供貨成奔性
隨同產品供貨應有的附件:
a)產品檢驗合格證;
b)裝箱單;
c)使用說明書;
d)隨機各件、附件;
e)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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